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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期間在單位宿舍突發疾病死亡 能否視同工傷

      發表時間:2025/4/29 15:36:53    瀏覽 491

      外派期間在單位宿舍突發疾病死亡 能否視同工傷

      文章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公眾號



      案情簡介

      姚某系河南某勞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員工,被派遣到B物流公司,后在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車駕駛員。姚某在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基地其本人居住的宿舍內休息時突發疾病,被送到醫院救治,當天醫院宣布姚某經搶救無效死亡。A勞務公司隨即向人社部門提出姚某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部門依法作出了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后因姚某家屬不服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后經當地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姚某家屬要求認定工傷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對于本案中的死者姚某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并無爭議,但姚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姚某在基地出勤期間,下班時間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認定為工作崗位。

      根據本案的證據材料,人社部門認定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飯,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發疾病,姚某系在休息時間、休息場所突發疾病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非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

      所以,本案中姚某突發疾病的情形不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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