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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交通事故,交警無法認定責任,能否認定工傷?

      發表時間:2025/2/11 9:10:31    瀏覽 1178

      上下班交通事故,交警無法認定責任,能否認定工傷?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公眾號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3日20時10分左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王某和案外人徐某兵到公司加班途中與掛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徐某兵受傷。經交警部門多方勘查,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事發時的實際駕駛員,故其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第三人張某容、王某明(系王某父母)向瀘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王某因工死亡。市人社局告知第三人需補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第三人遂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提起民事訴訟,但一審、二審均未確認實際駕駛人。

      經過調查,市人社局認定出發時由徐某兵駕駛摩托車,因徐某兵與事故有利害關系,其關于中途交換座位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屬孤證,不能證明王某駕車導致交通事故,故認定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遂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確認其因工死亡。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

      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川0504行初8號行政判決:駁回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宣判后,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川05行終11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關于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人社部門如何履行法定職責。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以后,交警部門結合現場調查情況能夠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案中,因夜間、雨天、監控設施以及無直接目擊證人等諸多原因,致使無法確定事發時駕駛摩托車的駕駛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等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該款規定了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人社部門仍應依法作出事實認定的職責。同時,該條還規定了法院對人社部門作出的事實認定應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審查。

      關于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人社部門作出的案涉工傷認定的合法性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說,市人社局作出認定王某死亡為工傷的決定,就應提供其作出決定正確合法的證據和依據,即承擔提供王某在事故中不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證據的舉證責任。由于所有證據材料均無法確認摩托車駕駛員,也沒有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市人社局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及自行調查核實的情況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是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前提條件和唯一依據。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且在案證據不能確定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的,人社部門應當根據現有證據事實,及時作出工傷認定。沒有證據證明受傷職工對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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