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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勞務合同建立的不一定是勞務關系?

      發表時間:2024/9/23 10:18:04    瀏覽 987

      簽訂勞務合同建立的不一定是勞務關系?

      文章來源:網絡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李某到某焦煤公司工作,某焦煤公司與其訂立了《勞務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合同約定李某的工作崗位為綜掘崗位噴漿工,還約定了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安全生產等內容。從2023年3月1日起,李某接受某焦煤公司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在井下綜掘崗位從事噴漿工作,某焦煤公司按月給付李某勞動報酬。2023年5月14日,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多處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2023年8月29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其與某焦煤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李某與某焦煤公司均系勞動關系適格主體,李某接受某焦煤公司的勞動管理,服從其工作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在綜掘隊噴漿工崗位所提供勞動是某焦煤公司的主營業務,某焦煤公司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考核發放李某勞動報酬,雙方產生了支配與被支配、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明顯區別于平等主體間建立的勞務關系,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釋明的勞動關系成立需同時具備的要件,雖然雙方訂立的合同名稱是“勞務合同”,并不影響雙方實際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這一真實屬性,雙方之間自2023年3月1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勞務合同”“勞務協議”等名義訂立合同,規避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和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取決于合同名稱,而應根據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綜合判斷。本案最終確認李某與某焦煤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彰顯了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促進企業合規經營的理念,對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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