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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工工資有拖欠,總包單位是否應當先行清

      發表時間:2024/9/12 9:42:13    瀏覽 1065

      農民工工資有拖欠,總包單位是否應當先行清償?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某建工集團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2020年11月,某建工集團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腳手架搭建等部分勞務作業分包給某勞務公司。2021年1月,某勞務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架業班組承包合同,約定將項目腳手架部分轉包給某工程公司。葉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案涉項目上擔任架子工。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某勞務公司與某工程公司、某建工集團公司分別完成工程量結算。葉某訴至法院,主張工作期間僅支付部分工資,尚有85000元工資未予支付,要求某建工集團公司支付欠付工資。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法院2024年7月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的拖欠葉某的工資是否應當由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先行清償?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系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某建工集團公司將部分工程勞務分包給某勞務公司,某勞務公司具備相應資質,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的“分包單位”;某勞務公司再將項目轉包給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規定的“轉包單位”。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葉某實際系某工程公司招用的農民工,但與某勞務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葉某主張的工資系農民工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數額明確,屬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調整的范圍。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故,法院判決某建工集團公司支付葉某工資85000元。


      四、案例評析

      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存在因層層轉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進行剝離,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代發工資,可以在保證資金來源的同時有效避免工程款挪用、包工頭跑路等情況的發生;同時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更能促進工人高質高量完成任務。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具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極大的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同時,本案判決也明確了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積極履行有關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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