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2021年6月3日申請勞動仲裁,稱其于2018年9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處,擔任行政部經理,月工資10000元,與科技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發放工資,未按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已于2021年5月31日通知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此,孫某請求裁決:1、確認其與科技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2、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資328000元、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1954元、防暑降溫費1260元;3、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30000元;4、科技公司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科技公司辯稱:公司從未聘任過孫某,不存在實際用工行為,與孫某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孫某自稱擔任行政經理,入職33個月,公司從未支付過工資,這種說法簡直匪夷所思,常人根本無法接受;孫某涉嫌虛假陳述、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公司也已向公安部門報案,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孫某提交勞動合同一份,載明科技公司為甲方,孫某為乙方,簽訂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期限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孫某擔任行政部經理一職,工作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2號樓506,工資標準為10000元/月,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孫某另提交青島市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打印件,顯示其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為科技公司,多次出現欠費情況。科技公司則提交樓層索引圖照片打印件、視頻、銀行對賬單打印件、青島日報作廢聲明等證據,辯稱科技公司不在注冊地嶗山區深圳路222號2號樓506辦公,未實際開展業務,且在得知公章被違規使用后于2021年7月6日在青島日報刊登聲明,以遺失單位公章、財務章、發票章、法人章為由聲明上述印章作廢。
在回答仲裁委詢問時,孫某稱其不負責招聘,從未接觸過科技公司處規章制度,不清楚科技公司有多少客戶,沒有工作服和工牌,也不打卡考勤,科技公司未發放過工資,沒有工作群或短信微信往來。
經查,孫某當庭提交的勞動合同第一頁、第三頁、第四頁及第五頁落款處蓋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頁蓋有案外人某人力資源公司公章。而孫某仲裁立案之時所附勞動合同第一頁至第五頁均蓋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頁并未加蓋人力資源公司公章。
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