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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勞動合同和社保,就必然有勞動關系嗎?

      發表時間:2024/7/9 10:21:02    瀏覽 1112

      有勞動合同和社保,就必然有勞動關系嗎?

      文章來源:網絡


      案例簡介

      孫某2021年6月3日申請勞動仲裁,稱其于2018年9月1日入職某科技公司處,擔任行政部經理,月工資10000元,與科技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科技公司一直未發放工資,未按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已于2021年5月31日通知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此,孫某請求裁決:1、確認其與科技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存在勞動關系。2、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資328000元、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1954元、防暑降溫費1260元;3、科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30000元;4、科技公司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科技公司辯稱:公司從未聘任過孫某,不存在實際用工行為,與孫某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孫某自稱擔任行政經理,入職33個月,公司從未支付過工資,這種說法簡直匪夷所思,常人根本無法接受;孫某涉嫌虛假陳述、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公司也已向公安部門報案,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庭審中,孫某提交勞動合同一份,載明科技公司為甲方,孫某為乙方,簽訂日期為2018年8月27日,期限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孫某擔任行政部經理一職,工作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2號樓506,工資標準為10000元/月,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孫某另提交青島市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打印件,顯示其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為科技公司,多次出現欠費情況。科技公司則提交樓層索引圖照片打印件、視頻、銀行對賬單打印件、青島日報作廢聲明等證據,辯稱科技公司不在注冊地嶗山區深圳路222號2號樓506辦公,未實際開展業務,且在得知公章被違規使用后于2021年7月6日在青島日報刊登聲明,以遺失單位公章、財務章、發票章、法人章為由聲明上述印章作廢。


      在回答仲裁委詢問時,孫某稱其不負責招聘,從未接觸過科技公司處規章制度,不清楚科技公司有多少客戶,沒有工作服和工牌,也不打卡考勤,科技公司未發放過工資,沒有工作群或短信微信往來。


      經查,孫某當庭提交的勞動合同第一頁、第三頁、第四頁及第五頁落款處蓋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頁蓋有案外人某人力資源公司公章。而孫某仲裁立案之時所附勞動合同第一頁至第五頁均蓋有科技公司公章,第二頁并未加蓋人力資源公司公章。

      爭議焦點

      孫某與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之規定,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是否存在用工事實為準。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有用工事實,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若沒有用工之實,仍未建立勞動關系。


      本案中,孫某雖主張2018年9月1日入職科技公司處,并要求確認自該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孫某提交的勞動合同、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均無法證實科技公司與孫某之間存在用工之實,勞動合同中間頁面加蓋其他單位公章、行政部經理不管招聘也與常理不符,且孫某自述未接觸過科技公司處規章制度、科技公司未支付過工資、無工作群及短信微信往來、不清楚多少客戶、無工作服和工牌、不打卡考勤均與勞動關系的基本要素和表現形式相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魯人社發〔2019〕27號)第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定,孫某未能提供科技公司用工事實的證據,應當就其勞動關系的主張承擔不利后果。故,孫某要求確認與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孫某基于勞動關系之主張所提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防暑降溫費、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仲裁請求均應予駁回。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駁回孫某的全部仲裁請求。

      律師建議

      公司無論是否實際經營,均應加強證照和印章管理,杜絕證照、印章管理失控或者出借證照、印章的情況,防范違規使用所致法律風險。一旦出現本案類似情況,公司應積極應訴并舉證,盡力還原客觀事實,引導仲裁員和法官的審判思路,爭取通過要素式庭審發現勞動關系主張的諸多疑點,合理轉移舉證責任,避免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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