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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發表時間:2024/6/28 10:53:49    瀏覽 1355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文章來源:汕頭人社公眾號

      一、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日,郭某進入某科技公司的汕頭某外賣平臺配送站點工作,2020年12月13日,雙方簽訂了《勞務協議》,協議約定某科技公司根據郭某實際完成的成果支付勞務費”、“勞務費=服務傭金-個人勞務費發票代開費用”。從事配送工作期間,郭某按照某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時間和地點提供送餐服務,每天需參加早會培訓,違反公司制度被罰款,工資由底薪、福利補貼和單量提成構成,通過某科技公司計發。2021年1月16日,郭某通過微信向站長提出離職,并于2021年1月20日向市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在單位工作期間工作途中受傷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及經濟補償金和2020年12月與2021年1月的工資。


      二、調查處理

      市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郭某與某科技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向郭某支付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資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雙方均未起訴,裁決書已生效。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案件爭議焦點問題:某科技公司與郭某的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


      問題

      關于某科技公司與郭某的關系是否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分析

      從人格屬性來看,某科技公司安排站長對其進行管理,管理內容包括考勤、考核等,郭某需按照某科技公司安排的派單進行跑單,在外賣配送過程中需穿戴公司配發的服裝,工作時間和跑單次數需達到某科技公司的要求,如果沒有單要休息需向站長報告,并設置了相應的獎懲措施,如規定了早上需參加公司的早會培訓,遲到被扣相應罰款。另外,某科技公司對郭某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和管理。因此,郭某是按照某科技公司的指令執行工作任務,完成規定的工作時長和工作量,遵守該單位的規章管理制度,具有較強的人格依附屬性。

      從經濟屬性來看,郭某的工資由某科技公司按月一次性計發,工資組成包含了底薪、單量提成、福利補貼和全勤獎,某科技公司根據其完成情況計算每月相應的勞動報酬,郭某從某科技公司獲取的勞動報酬也是其穩定收入來源。因此,從郭某領取勞動報酬方式上也具有較強的經濟從屬性。

      從組織屬性來看,郭某提供的勞動是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綜上,郭某與某科技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雖然郭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為《勞務協議》,約定雙方為合作關系,但這并不影響郭某與某科技公司的固有工作形式和性質,雙方的用工關系仍具有強從屬性的性質,存在實質的勞動關系。


      四、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催生了許多新興職業,像外賣員這種就業門檻相對較低、用工方式靈活、報酬確定且結算及時的職業吸引力許多勞動者的加入,許多企業利用其優勢地位與從業人員簽署合作、承攬等協議,以規避企業應當承擔的勞動法律方面的責任,致使勞動者在舉證證明實際用人單位和勞動關系時存在障礙。但是在實際認定勞動關系中,不能以企業出具所謂的合作、承攬協議就一概否認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像合作、承攬等協議并未發生生產要素的重構。

      2021年7月,國家人社部、發改委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將新就業形態概分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以及“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三種情形,《意見》強調了要“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因此在實際認定勞動關系中依然需要堅持“事實優先”原則,適用傳統勞動關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的判斷標準,即具體考量外賣員是否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是否根據公司的指令或者控制完成工作任務,是否能自主決定工作時間、工作量和交易價格,是否需要遵守配送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是否依托公司獲得相對穩定的報酬等因素,從而綜合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具有人身依賴性與經濟從屬性,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更好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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