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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

      發表時間:2024/4/30 10:07:46    瀏覽 1616

      當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

      文章來源:公眾號勞動法


      情景再現

      張某大學主修的是會計專業,大學畢業后便到國外進修,回國后,直接進入了一家商貿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張某工作起來非常認真努力,對工作一直都是兢兢業業,公司老板對其非常賞識?蛇@樣努力工作的張某卻一直不愿意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領導多次提出要和其簽訂勞動合同,張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但如果張某一直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該公司害怕自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當張某拒簽勞動合同時,該用人單位應該怎么辦呢?


      依法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北緱l的規定,給了用人單位一個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須舉證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具有證據意識,在書面通知送達時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或其他可證明其已經向勞動者送達書面通知的證據。本案中,張某所在的公司可書面通知張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張某拒絕簽訂的話,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無須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只需要支付張某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可。


      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總結提示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但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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