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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簽訂后,員工有權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嗎?

      發表時間:2024/4/9 11:18:40    瀏覽 1376

      勞動合同簽訂后,員工有權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嗎?

      文章來源:勞動法公眾號


      情景再現

      趙某經朋友介紹來到一家廣告公司工作,面試的時候趙某表現得非常出色,公司領導對他極其滿意,立即同意錄用趙某,并要求他次日入職。趙某入職后的第一天,該公司就與趙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卻并沒有把原本屬于趙某的那份勞動合同給他,而是稱公司會替他保管。后來,趙某多次去索要都未果,最終只好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求助。那么,該公司的做法對嗎?趙某有沒有權利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呢?


      依法解答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簽訂時至少應當是一式兩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一方面可以使雙方都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當發生爭議時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無論基于何種理由,用人單位都無權將屬于勞動者的合同文本扣留。《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也就是說,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違法的,趙某有權拿回屬于自己的那份勞動合同。


      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總結提示

      在我國,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應一式三份,公司一份、員工一份、給員工入保險的社保部門一份,這三份合同各有所屬,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原本屬于他人的勞動合同。如將來發生勞動糾紛時,各方可拿出勞動合同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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