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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保山市施甸縣教師資格認定公告

      發表時間:2009/3/6 11:18:23    瀏覽 10672

      一、教師資格認定的條件

      1、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

      學歷:師范類為中師及以上學歷;非師范類為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

      普通話水平達二級乙等及以上。
      2、初中教師資格

      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非師范類《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普通話水平達二級乙等及以上,其中語文教師普通話水平達二級甲等及以上。

      3、高中及中專教師資格

      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其中非師范類《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普通話水平達二級乙等以上,其中語文教師普通話水平需達二級甲等及以上。

      二、教師資格認定的程序和辦法

      教師資格認定與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無直接聯系,凡符合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社會人員,均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具體程序和辦法是:

      1、申請: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中心學校或中學提出申請,由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學歷證書、普通話合格證、《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本人身份證、思想品德鑒定證明及半身免冠近照3張并存入u盤一并上交,申請報名時間為2009年3月5日—3月15日。

      2、審查:縣教育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3、教學能力測試:按認定的權限,市縣教育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進行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測試,并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4、體檢:由衛生部門按照標準,對申請人進行體檢。

      5、對符合條件、具備能力的人員進行認定,頒發教師資格證書。

      三、收費

      根據云計收費[2003]220號、保計收費[2003]231號文件規定,收取評審認定費、證書工本費,材料費自理。

      四、聯系單位:施甸縣教育局

      聯系電話:0875—8126705

      聯 系 人:董慶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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