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自行組織娛樂活動發生沖突,職工因勸架受傷是工傷嗎?
文章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張某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處從事庫管工作。2024年10月1日晚上,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組織員工聚餐,聚餐后員工臨時提議去KTV聚會,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晏某同意該提議并稱KTV費用由自己私人買單。當晚22:30左右,在KTV聚會期間,晏某醉酒后與另一同事發生沖突,張某在勸阻過程中被晏某用玻璃瓶割傷頸部。
為此,張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張某受傷不屬于工傷。張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據此,認定工傷需要綜合考慮是否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等條件。
本案中,張某等員工在公司聚餐后臨時自發去KTV繼續娛樂的行為屬于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進行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并非屬于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活動,亦不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并且張某因勸架受傷亦與工作事務無關。因此,張某受傷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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