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構成勞動關系
文章來源:最高案例解讀公眾號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喬某某與丈夫徐某某(61周歲)到某家庭農場務工,負責橙園施肥、除草、噴農藥等事務,住在該農場的管理用房內,口頭約定二人每月工資4500元。同年6月9日上午,徐某某在農場內突發疾病,后送往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因腦出血死亡。事故發生后,喬某某及其子女等三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徐某某與某家庭農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喬某某等三人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的成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一是主體資格應當是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二是勞動者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用人單位接受勞動、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徐某某到農場務工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已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條件,故喬某某等三人主張徐某某與某家庭農場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依據。據此,判決駁回喬某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部分單位退休人員或被原單位返聘或受聘新單位就業,以及其他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之后的就業,這些"退而不休"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的事故損害時有發生,其權益保護是否按照勞動法律規定途徑進行處理存在爭議,核心問題是認定此類用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用人單位禁止招用童工,建立勞動者退休制度作出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后再就業的,為勞務關系。從以上規定看,自然人建立勞動關系的能力資格始于用工年齡,終于退休年齡,已達到退休年齡之后的就業,依法不構成勞動關系,應為勞務關系,相關權利義務應按照民事法律關系處理。對于"退而不休"人員的就業,建議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特別注意考量工作內容的安全性,以及薪酬支付、福利待遇、保險購買等方面的保障性,以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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