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嗎?
文章來源:最高案例解讀公眾號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唐某某收到某體育娛樂公司電子郵件,該郵件附件1《財務總監聘任書》記載,愿意聘請唐某某擔任公司財務總監職務,具體合同條款如下:任期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月薪稅前36600元,工作時間由總經理安排,每周休息一天,在入職報到時應攜帶學歷及相關專業資格證書,等等;附件2《財務總監崗位目標》對工作職責范圍進行說明,記載財務總監兼任人力資源總管,工作職責包括簽訂和保管勞動合同,等等。唐某某于同年2月10日在上述《財務總監聘任書》、《財務總監崗位目標》兩份文件上簽名確認,3月26日報到,3月29日正式上班。工作期間,體育娛樂公司認為唐某某2018年9月績效考核不達標扣發工資1000元,10月績效考核不達標及曠工2天扣發工資3424。69元。2018年10月31日,體育娛樂公司以唐某某入職資格未達到要求條件、績效考核不達標及曠工等為由,通知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唐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及提起訴訟,請求體育娛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退還扣發工資等。案經法院一審、二審。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財務總監聘任書》和《財務總監崗位目標》兩份文件,包括唐某某的入職條件、工作崗位、工作職責、薪資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試用期及任期等,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能夠明晰雙方權利義務,結合已按兩份文件履行一定期限及唐某某工作職責,可以認定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體育娛樂公司向唐某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未能對解除合同的理由提供相應證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唐某某請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應予支持,體育娛樂公司扣發唐某某工資無依據應予退還,據此作出相應判決。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財務總監聘任書》、《財務總監崗位目標》兩份文件,雖名稱未冠以勞動合同,但已記載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結合雙方實際履行中沒有異議及唐某某工作職責等事實,綜合認定該兩份文件為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體育娛樂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內,通知唐某某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經雙方協商,也未通知公司工會,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成立,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唐某某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其扣發工資亦無依據,應予退還,作出的判決依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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