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 職工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文章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公眾號
案情簡介
張某在某保潔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5時至16時。2023年3月13日6時13分,張某在清理其所負責的路段時,與李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張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某所在保潔公司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理由為張某生前曾與該保潔公司簽訂協議,自愿放棄繳納社保費,單位在其工資中每月多發150元補助,由此產生后果張某自負。
張某的丈夫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受理了工傷認定申請,最終認定張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放棄該法定義務。認定工傷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人社局作出認定張某為工傷的認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潔公司應為張某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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