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調師三級/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 梁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在“58同城”網站上看到被告某某佳公司發布招聘廚房學徒的廣告,該廣告中并無明確性別要求,指定面試地點包括被告某某軒酒樓處。 梁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前往某某軒酒樓應聘,填寫了入職申請表,但某某軒酒樓未對其進行面試。 某某軒酒樓稱當時因廚房學徒一職已經招滿故沒有安排梁某某面試。
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在“58同城”網站上再次看到被告某某佳公司發布同一崗位的招聘廣告,遂申請廣州公證處對“58同城”網站中某某佳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的網頁進行公證,該公證處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粵廣廣州第151670號公證書。 該公證書顯示招聘主體為某某佳公司,招聘的職位為配菜/打荷(招8人),任職資格及其他條件載明“1、男性,18-25歲;2、身體健康,反應靈敏;3、踏實肯干,做事認真負責;4、服從領導管理,為人友好和善。 (無需投遞簡歷,請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店內面試)……其他:……2、每周休息1天;3、每天工作8小時……”。 面試地址載明“1、某某佳某某軒酒樓……2、某某佳濱江大公館……”。 廣告中還包括了某某佳公司的公司介紹,載明“廣東某某佳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是榮獲廣州市著名商標稱號的著名餐飲集團,歡迎您加入我們的大家庭,我們將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廣闊的發展空間、完善的晉升機制、法定有薪年假和完善的管理體制等”。
被告某某軒酒樓確認上述廣告由其委托某某佳公司發布,提交《情況說明》,載明“本酒樓于2014年底委托廣東某某佳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在58同城網站發布相關招工廣告,招工具體事宜由本酒樓負責”;確認配菜/打荷職位即為廚房學徒職位,廚房學徒的工作內容包括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 某某軒酒樓稱其發布有招聘女性廚房學徒的廣告,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原告梁某某提交錄音及錄像資料,擬證明其前往被告某某軒酒樓處與前臺工作人員的溝通情況。 錄像中顯示地點為某某軒酒樓處;人物為梁某某與該酒樓前臺人員;錄像的對話內容中,該酒樓前臺人員多次陳述“廚房學徒不要女的”,“廚房里沒有女工,都是男的”,“公司規定廚房不招女工,即便具備廚師證也不行”,“不招女工,你填了(表)也是沒用”,“不是說有沒有實力的問題,這是管理的問題,就是如果不招女生的話就是不招”等。 某某軒酒樓確認錄像中地點是其地址,但認為該前臺人員不代表人事部門的意見。
原告梁某某訴稱,二被告在發布廣告、實施招聘過程中都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也打擊了其就業信心。 另提交地鐵發票若干、通話記錄、病歷材料及醫療費發票,擬證明其產生交通費、通訊費、因侵權導致心情抑郁、產生醫療費等。
來源:(2016)粵01民終10790號
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性別為由拒絕錄用,是否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明確就業歧視的種類包括對勞動者的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的歧視,其中在性別歧視上又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即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在招聘其他工作或崗位時,不得基于性別對求職者作出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別損害求職者就業機會的均等,妨礙求職者就業權的實現,否則就構成就業歧視中的性別歧視。 參照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一)礦山井下作業;(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被告招聘的職位是廚房學徒,廣告中注明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周休息1天;廚房學徒的工作內容為切菜、配菜、出菜、打荷等。 工作強度并未達到第四級體力勞動的強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續負重或負重強度過大的情形,故并不屬于不適合女性從事的勞動范圍。 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勝任廚房烹調、料理等工作,女性從事廚房類工作,符合社會普遍成員的心理預期。 因此兩被告不能在招聘廚房學徒時,對于應聘人員的性別加以區分、限制或排斥。 而被告某某佳公司在發布招聘廣告中明確要求求職者性別為男性;被告某某軒酒樓在梁某某前往面試時未提供平等的面試機會;在梁某某前往詢問時,該酒樓前臺人員表示廚房不招女工,即便有廚師證也不行。 可見,兩被告無論在發布招聘廣告中抑或是實際招聘過程中,均一直未對梁某某的能力是否滿足崗位要求進行審查,而是直接以梁某某的性別為由多次拒絕梁某某應聘,拒絕給予梁某某平等的面試機會,已經構成了對女性應聘者的區別及排斥,侵犯了梁某某的平等就業的權利,均已經構成了對梁某某的性別歧視,屬于共同侵權,應該對梁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某某佳公司、某某軒酒樓在發布招聘廣告以及招聘員工的過程中存在對女性應聘者進行區別、限制以及排斥的行為。 而某某佳公司、某某軒酒樓所招聘的崗位并非不適合婦女的工種以及崗位。 某某佳公司、某某軒酒樓僅因招聘者性別而產生的區別、限制以及排斥的行為不具有合法以及合理性,損害了女性應聘者的就業平等權,應構成就業歧視中的性別歧視。故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一些企業擔心聘用女性員工會增加用工成本,因而刻意減少或回避招用女性;甚至有單位在特定崗位對女性提出“不婚、不育”等要求。這些做法明顯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在錄用女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應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女性求職者如在應聘過程中遭遇性別歧視,應當以法律手段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