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轉移人事檔案導致無法享受退休待遇,勞動者能否主張退休金待遇損失?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付某,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1993年1月,付某入職大商公司工作。2014年1月,付某向公司提出辭職,自此未向公司提供勞動,付某檔案保存在公司處。2017年6月28日,付某年滿55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但由于公司未及時轉移檔案未辦理。公司對付某退休后可每月領6420元退休工資無異議。2019年4月17日,付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將檔案轉交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具相應解除手續并支付退休金待遇損失513,600元(6420元/月×80個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不受理的仲裁裁決,付某不服訴至法院。
來源: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2民終2473號
大商公司未轉移人事檔案導致付某無法享受退休待遇,付某能否主張退休金待遇損失?
一審判決:公司未及時轉移檔案,導致付某無法領取退休待遇,應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二審判決:公司未能依法及時辦理人事檔案關系的轉移,導致付某未享受退休待遇,應當賠償。
二審審理查明,公司在一審宣判后,于2020年1月7日向付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同日,公司將檔案轉交至本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
二審法院認為,付某于2014年1月提出辭職申請,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二審中公司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記載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4年1月20日,付某對此并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因公司未能依法及時辦理人事檔案關系的轉移,導致付某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齡時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受到損失,原審判令公司承擔給付責任并無不當。至于公司提出的付某須持有檔案接收單位調檔文書才能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的主張,因其此項主張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可見,勞動關系解除后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過錯未及時轉移人事檔案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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