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公眾號

2022年2月,崔某平到安徽某高纖公司的車間工作。2022年3月,安徽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包括崔某平在內的全體人員簽訂車間承包協議。承包協議約定,崔某平等要遵守公司的各項安全制度、本協議視為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等。安徽某高纖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別向崔某平支付報酬。2022年6月,崔某平在工作中受傷。崔某平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安徽某高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安徽某高纖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崔某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皖1821民初3294號民事判決:安徽某高纖公司與崔某平存在勞動關系。宣判后,安徽某高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皖18民終52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2022)皖1821民初3294號、(2023)皖18民終526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崔某平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安徽某高纖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崔某平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安徽某高纖公司的生產線工作,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載明該協議視為公司與崔某平等人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崔某平需遵守公司各項安全制度等約定亦證實安徽某高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適用于崔某平,崔某平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應當認定崔某平與安徽某高纖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僅要審查雙方簽訂合同的名稱,更要通過合同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僅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而否認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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