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但辦了用工備案繳了社保,可以免付二倍工資嗎?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公眾號
陳武桂訴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用人單位在行政機關備案的職工錄用花名冊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部分必備內容,且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不存在惡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第二倍工資的,屬于違反誠信原則謀取額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陳武桂,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被告: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蘇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馬躍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原告陳武桂因與被告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通公司)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向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陳武桂訴稱:
其于2020年7月1日入職被告德通公司處從事汽車維修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工資不低于6000元、每周工作6天。工作期間,被告沒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沒有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1.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033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7990元;3.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休年假工資1839元及2020年7月至10月的高溫費1200元;4.2021年6月工資不足部分2198元。
被告德通公司一審辯稱:
1.原告主張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沒有事實依據。原告陳武桂入職后,公司人事負責人陳瀟瀟即已通知陳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因原告推諉加之陳瀟瀟的工作疏忽,致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已將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在社保及勞動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備案,且為原告辦理了社會保險,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損害原告合法權益。另在2020年6月,原告曾以南京捷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牛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捷牛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并得到支持。故其認為原告推諉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出于故意,目的就是利用用人單位的管理瑕疵獲取不當利益;
2.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其已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原告關于加班工資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3.原告在其處工作滿一年時即申請離職,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資的訴請不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于支付該工資的規定要求。德通公司工作場所在室內,且屬于開放空間,依據《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無需支付高溫費。
4.德通公司已足額支付2021年6月工資。綜上,請求駁回原告陳武桂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20年7月1日,原告陳武桂入職德通公司,從事汽車維修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每周工作六天,每月工資6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入職當日,陳某某填寫德通公司制式《員工入職登記表》,員工本人填寫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學習培訓經歷、工作經歷、家庭主要成員,公司填寫入職日期為2020年7月1日、核定底薪試用期2月。德通公司提供的《職工錄用花名冊》上記載了陳某某的自然情況、社會保障卡號、月繳費基數、就業失業登記證號,且記載雙方勞動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31日止,崗位工種為維修技師。德通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將錄用陳某某情況向江寧開發區勞動與社會保障所(區就業管理中心)、江寧區勞動與社會保障所(區社保中心征繳科)備案登記并加蓋上述兩部門印章。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德通公司為陳某某繳納社會保險。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被告德通公司員工工資表記載原告陳武桂的工資組成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及各項津貼補助。陳某某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應發工資分別為6000元、6000元、7000元、6000元、6347元、6500元、6500元、65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6000元。出勤天數分別為26天、27天、26天、23天、26天、27天、26天、21天、27天、25天、26天、23天。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工資表均由包括陳某某在內的所有員工簽名。2021年6月工資表陳某某未簽名,德通公司扣除考核扣款1925元及社保代扣款353元后,向陳某某實際支付3802元。
2021年6月29日,陳某某遞交其填寫的德通公司制式《辭職申請書》,載明“因個人原因,家里有事,特此提出辭職,請領導給予批準”,德通公司相關人員審核同意。2021年6月30日,陳某某填寫《員工離職登記表》進行離職交接,該登記表載明離職類型為辭職。德通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辦理停保手續并填寫《南京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及社會保險關系變更申報花名冊》,該名冊加蓋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印章,載明德通公司與陳某某社保關系暫時終止,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2020年8月、9月,南京市江寧區氣溫已達33度。
2021年7月26日,陳某某向南京市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仲裁請求基本同本案訴訟請求,該委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寧寧勞人仲案字(2021)第3533號終結審理決定書。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對于爭議事實,雙方陳述和舉證質證如下:
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況。被告德通公司提交仲裁申請書、江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寧寧勞人仲案字(2020)第2898號),證明陳某某曾以南京中企動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捷牛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獲取的調解款中含有二倍工資差額。陳某某陳述德通公司并未通知過其簽訂勞動合同。德通公司人事到庭作證陳述其口頭通知過陳某某簽訂勞動合同,陳某某不予認可該事實。
關于加班工資情況。陳某某稱除月工資6000元外,雙方還約定工資15%的提成,但在職期間德通公司從未發放過提成,因此雙方發生爭執,其被迫遞交辭職申請。德通公司稱陳某某為自愿離職,且雙方從未約定15%的提成。德通公司主張,工資表均由陳某某每月簽名,工資表上列名的工資結構組成,6000元月薪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資,并列明了加班工資數額,每月的加班費按基本工資3600元為基數計算,其每月向陳某某展示完整工資表后由陳某某簽名。陳某某認為簽名時其僅能看到工資表的總工資欄和扣除項目,因每月總工資欄上的數額不少于6000元,其予以簽字確認,故其不認可德通公司工資表結構組成及加班工資部分。
關于年休假工資和高溫費,德通公司認可未發放,但原因系陳某某在其處工作未滿一年。德通公司陳述陳某某工作場所位于室內開放空間,無空調但每個工位配備一臺電風扇降溫。
關于2021年6月工資差額。德通公司提交無陳某某簽名的2021年6月工資表及考勤表,顯示2021年6月陳某某出勤23天,應支付陳某某2021年6月工資6000元,扣除考核扣款1925元及社保代扣款353元后,實際支付3802元。德通公司陳述系因陳某某工作期間損壞客戶車輛,故在離職時扣除賠償款。陳某某認為其未在2021年6月工資表上簽字,故不認可扣除賠償款。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德通公司是否應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德通公司是否足額支付原告陳武桂加班工資;3.陳武桂主張年休假工資和高溫費有無依據;4.德通公司是否足額支付陳武桂2021年6月工資。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對原告陳武桂主張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觀意圖上,被告德通公司對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并無故意。本案在用工過程中,被告德通公司為原告陳武桂辦理人事招錄、離職手續,在《職工錄用花名冊》詳細記載勞動者基本情況,《工資表》記載了陳某某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出勤時間等,德通公司又對雙方的勞動關系進行備案登記,并為陳某某繳納了社會保險,應認定德通公司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無明顯故意。
第二,在形式上,達到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效果。雖然本案中涉及的《職工入職登記表》、《離職登記表》、《職工錄用花名冊》等文件均沒有勞動合同字樣,但記載了工作崗位、試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內容。德通公司在行政機關對雙方勞動關系進行備案登記,備案花名冊可公開查詢,無論是行政部門對勞動就業管理的需要,還是勞動者對其個人在德通公司就職情況的知情需要,均已得到滿足。以上書面文件雖然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所有條款,但結合勞動關系在行政管理機關的備案登記,可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已達到書面勞動合同所需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
第三,在合同目的實現上,原告陳武桂主張權益并未受阻。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旨在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書面勞動合同清晰反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證據功能,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穩定勞動關系。本案中,被告德通公司一直未否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瑕疵并未影響雙方勞動關系存續及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原告陳武桂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未因缺失形式上的書面合同而受阻。
第四,在法律原則上,民事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應予恪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秉持誠信原則。陳某某連續在兩家公司工作離職后均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二倍工資差額,其在入職德通公司后,對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未簽的后果系明知,但未積極主張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護自己權益,而是在離職后主張二倍工資差額,異化了該法律條文的目的,與誠信不符,不應提倡。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間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對原告陳武桂主張的提成工資,因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發放過提成,陳武桂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提成約定,根據工資發放情況和雙方陳述,故對陳武桂陳述存在提成工資的意見,不予采信。雙方對陳武桂月工資6000元、每周工作6天的約定陳述一致,予以采信。被告德通公司提供的工資表雖載明工資項目包含加班費,但雙方未以書面勞動合同形式確定基本工資為3600元以36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及加班費計算方式,且工資表系德通公司制作,陳武桂在工資表上簽名并不代表雙方對工資結構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協商一致,故應對德通公司作不利解釋,法院認定該6000元為陳武桂每周工作6天的本薪部分,德通公司應支付另一倍的休息日加班工資。陳武桂主張按照6000元÷26天計算日平均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參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國家法定工作日天數及陳武桂實際出勤天數,陳武桂53個休息日加班。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陳武桂休息日加班工資為12230.77元(6000÷26x53)。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未休年休假工資和高溫費。原告陳武桂于2020年6月從上一家公司離職,于2020年7月1日即入職被告德通公司,故其符合法律規定的支付年休假工資的條件。根據工資發放情況陳武桂主張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資1839元,不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予以支持。
2020年8月9月,南京市江寧區氣溫已達33度,陳武桂工作內容為汽車清洗及維修。德通公司未配備空調,僅配備電風扇不屬于實施有效降溫措施,故德通公司應支付陳武桂高溫費600元(300x2)。陳武桂主張2020年7月至10月高溫費,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2021年6月工資。被告德通公司應付原告陳武桂2021年6月工資6080元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考核扣款1925元的依據,應予補足發放,故對陳武桂要求補足2021年6月工資219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判決結果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于2022年3月9日作出判決:
一、被告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武桂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12230.77元;
二、被告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武桂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839元2020年8月及9月高溫費600元;
三、被告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武桂2021年6月欠付工資1925元;
四、駁回原告陳武桂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陳武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陳武桂申請撤回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蘇01民終4314號裁定,裁定準予陳某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