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簽了合同終止通知后發現懷孕了,能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嗎?
文章來源:勞動法庫公眾號
趙婉兒于2017年4月5日入職上海熱浪公司,擔任費用管理專員崗位,雙方簽訂了期限自該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8年12月25日,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趙婉兒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約定:
趙婉兒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經公司決定,該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公司將于該合同期滿之日依法與趙婉兒終止勞動合同。
1.趙婉兒最后工作日為2018年12月25日,正式離職日為2018年12月31日,趙婉兒的工資報酬將結算至2018年12月31日……趙婉兒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將依法支付趙婉兒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為13,113.24元……
6.……同時趙婉兒確認除本協議約定事項及款項外,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任何爭議。趙婉兒不再以任何事由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7.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同日,趙婉兒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內載離職原因為合同到期,另離職聲明載明:
本人鄭重聲明如下,本人在離職報告中所填述內容均屬實,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信息,并對上述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全部法律責任。同時,本人了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于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
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某醫院出具超聲檢查報告單,載明趙婉兒宮內早孕、估計胚胎孕齡為6.2周左右,也就是說,趙婉兒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就已經懷孕。
2019年2月22日,趙婉兒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2019年4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決,仲裁委認為公司單方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裁決公司與趙婉兒自2019年1月1日起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公司對此不服,遂訴至一審法院。
公司認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這與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直接單方終止勞動關系存在本質的區別。雖然這份協議被冠名為通知書,但從內容、落款形式以及事實本身來看,這份文件的性質系雙方經充分協商后達成的終止協議。
趙婉兒辯稱:簽訂勞動合同終止的協議時,我也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2019年1月17日去醫院驗血后才知道自己懷孕了。這不是協議書,只是一個通知書,雙方并沒有經協商達成一致,而是公司的單方行為。辦理離職手續時我并不知情自己已懷孕,如果知道懷孕不可能去簽署相關離職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趙婉兒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一份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趙婉兒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為雙方就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款項結算、經濟補償等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現趙婉兒以其簽署通知書及辦理離職手續時不知曉自己懷孕為由,主張恢復勞動關系,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協議或認定協議無效的情形,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因此,對于公司要求無須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之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無須恢復與趙婉兒之間的勞動關系。
提起上訴:我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不知道自己懷孕了,如果知道,作為一個成年人不可能會簽
趙婉兒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勞動合同終止系公司提出,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系在公司通知我勞動合同不能續簽的情況下,我被動簽署且必須要接受的條件。
2、我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并不知曉自己已有孕在身,如果知道此情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不會簽署相關手續,從而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
3、即使認定《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系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達成也存在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二審判決:作為已婚育齡婦女,對于其是否可能懷孕應當有所預見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是否可視為雙方的協議。
雖然從《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的內容來看,系公司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但通知書第6條“乙方確認除本協議約定的事項及款項外,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乙方不再以任何事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第7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已明確該通知書作為雙方的協議,公司、趙婉兒分別作為甲方和乙方在通知書下方蓋章、簽字,故該通知書可視為雙方的協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是趙婉兒在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是否存在重大誤解。
趙婉兒作為已婚育齡婦女,對于其是否可能懷孕應當有所預見。況且本案中趙婉兒簽署的員工離職申請中也有“本人了解自身身體情況,清楚自己是否處于健康狀態、三期、停工留薪期、醫療期等……”的內容,趙婉兒在簽署該離職申請時亦應對自己是否可能處于孕期有所預見和認識。故趙婉兒主張其簽署《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時存在重大誤解的理由,難以成立。
綜上所述,趙婉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9)滬01民終11509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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