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勞動合同上備注延續合同期限屬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

【基本案情】
朱某與某咨詢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的勞動合同,擔任公司人事勞務部軟件工程師,后雙方在該勞動合同書簽章頁備注延續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
2022年4月15日,朱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年5月4日,公司向朱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以合同到期、公司經營困難、無項目安排為由,通知朱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朱某遂要求某咨詢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某入職某咨詢公司后雙方訂立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雙方在勞動合同續簽頁備注續期一年,雖未重新訂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時間前后延續銜接,該續簽勞動合同的形式符合用工管理的慣例,與雙方重新簽訂期限連續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本質區別,故應認定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本案屬于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朱某于第二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與朱某的勞動關系,應當向朱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明確要求和規定,實踐中,通過在原勞動合同中備注延續合同期限的方式建立新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較為常見,故應從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立法原意進行綜合判斷。在原勞動合同中備注延續勞動合同期限與再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本質區別,應當認定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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