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找勞動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
文章來源:知乎網
1、案例分享
原告張某在工作中由于被告A公司負責塔吊的工作人員操作違規造成原告右眼受傷,后經診治右眼傷勢嚴重被摘除。事故發生后被告未支付醫藥費及其他費用。
張某認為,第三人B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對于經常在塔吊周圍工作的員工也未進行任何的安全教育和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重大過錯責任,應與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及第三人B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包括醫療、鑒定、住院伙食補助、誤工等合計318001.77元。
被告A公司辯稱,被告將塔吊出租給第三人,該塔吊是合格的建筑機械,出租后,該設備被告已失去控制,完全由第三人管理,使用、發放工人工資,賠償責任應由第三人承擔。
第三人B公司辯稱,在事故發生后,其已將張某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及家人護理費用,并經該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張某和第三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第三人除已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外,又一次性給付原告后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護理費、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4萬元。現原告本人就其損害后果不能向同一用人單位即第三人B公司要求按不同案由進行重復賠償。
2、裁判規則
通過有效證據和庭審查明之后,法院認為,原告張某在工作中受傷,對工傷待遇和侵權損害賠償均有權主張。但應按實際損害填補的原則,即無論是侵權損害賠償還是工傷待遇,根本目的均在于有效填補當事人所受損害,對當事人損失的彌補應以其實際受損害為限,當事人不能因此而取得額外的收益。
原告張某是在工作中被塔吊碰傷,塔吊是被告A公司租賃給第三人B公司,此設備被告失去控制和管理,而是完全由第三人B公司管理、使用,發放塔吊工人工資,并現場由第三人指揮,并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任何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勞動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動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規定的原理,此侵權責任應由第三人B公司承擔,被告A公司無責任。
但由于第三人B公司已對原告張某承擔工傷待遇,原告已獲得了住院醫療費、后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工資(超過主張的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等24萬元。現原告張某請求被告及第三人連帶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3、法律條例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