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投資入股公司,雙方還是勞動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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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何某于2014年3月入職豐某公司,任豐某公司店長,豐某公司按月向何某發放工資。2015年4月,何某與豐某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書,入股位于東莞市塘廈鎮、樟木頭鎮的門店。何某提供勞動,服從豐某公司的統一管理,門店的日常管理、經營由公司決定。2021年1月,豐某公司提出解除與何某之間的關系,并在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主張雙方之間是合作關系,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并未限制勞動者不可以同時投資入股公司,何某服從豐某公司的統一管理,門店的日常管理、經營由豐某公司決定,與合伙關系中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一致作出決定的基本特征不符。何某提供勞動,豐某公司每月支付給何某工資,符合勞動者通過提供勞動按月獲取勞動報酬的經濟從屬性,豐某公司與何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判決豐某公司向何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法官說法
勞動者投資入股公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員工具有雙重身份的情況并不少見,不能以勞動者投資入股公司即否定勞動者的員工身份。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財產的隸屬性,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本案有利于正確界定投資入股的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規范股權激勵制企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