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勤4天被解聘為何不合法?
案例
某美術培訓學校與彭某自2020年6月起建立勞動關系。因彭某在2021年11月缺勤4天,美術培訓學校以彭某多次在考勤中出現遲到、早退、曠工(不請假)等情形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彭某認為,美術培訓學校一直沒有執行嚴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學校其他員工之前也從未因缺勤受過處罰,現在學校卻以并不存在的考勤制度來認定自己曠工,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學校支付賠償金。美術培訓學校未能就什么情形屬于學校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進行舉證,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彭某的請求。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該規定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規章制度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勞動者的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嚴重”,應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案中,美術培訓學校對彭某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負有舉證責任。彭某有缺勤行為,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但是否達到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則并不明確。美術培訓學校未舉證其按民主程序制定了考勤制度或關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也未舉證曾告知彭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彭某之前也從未因缺勤而被施以處罰措施。因此,學校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制度依據。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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