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育,違法!
少數公司在招用女職工時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育,否則公司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此類條款是違法的,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21年1月4日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財務崗位,月工資10000元,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乙方(即王女士)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允許懷孕生育,否則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22年3月,王女士發現自己懷孕并告知了公司。公司在得知王女士懷孕后,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要求王女士主動辭職,王女士主張并未因懷孕影響工作,拒絕辭職。2022年4月12日,某科技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向王女士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經多次溝通無果后,王女士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處理結果
經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某科技公司解除與王女士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支持了王女士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不允許懷孕生育”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婚姻、生育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基于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狀況及哺育后代的需要,我國對“三期”女職工進行了特殊的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雙方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其第四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也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給予“三期”女職工特殊保護。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育,侵害了王女士的生育權,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某科技公司以該無效條款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于法無據,屬于違法解除,應向王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三期”女職工作為特殊群體,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特殊關懷,規范自己的用工行為,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在涉及“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解除問題時,更應當審慎對待,依法管理。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