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簽字“確認薪酬已結清”,還能索要加班費嗎?
員工簽字“確認”結清薪酬后,還索要加班費。
某快遞員入職一家科技公司 A,被派遣到快遞公司B當配送員,這個快遞員在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都有加班,公司卻不給加班費,于是,該員工提了離職。 離職時公司就讓他填離職交接表,上面有兩部分內容: 一部分是“員工離職原因”:快遞員手寫的“公司沒給交社保,沒付加班費。”
另一部分內容是“員工確認”部分的格式條款:經說明,我已悉知《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現單位已經將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快遞員也在簽名處簽字確認了。 簽完表后,快遞員越想越不對勁,明明沒拿加班費卻簽了這個協議,我不成大冤種了,于是提起仲裁。 仲裁、一審均未支持該員工訴求,但是二審法院改判,要求科技公司A與快遞公司B連帶支付加班費24404.89元。
離職協議上的內容,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才有效
法院給出了以下說法: 一、簽訂離職協議的兩方對于工資、加班費要意見統一,協議內容不能違法,也不能是欺騙或者脅迫別人簽的。 但是根據這名員工所說,“員工確認”部分不是事實——“公司沒給我加班費,但是我不簽合同,公司就不給我辦離職手續,所以我才簽了名。” 二、簽訂協議的兩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簽署協議無效。 “離職原因”和“員工確認”兩部分內容明顯矛盾,離職原因寫的沒給加班費,“員工確認”部分又說加班費已結清;并且在庭審階段,兩家公司也都沒能夠拿出證據說明已結清了加班費。 綜合以上,員工與公司并未就加班費的支付達成一致,離職協議的內容無效。
離職協議要怎么簽,才能沒有風險呢?
通過這個案件可以看出,離職協議不是只要簽完,公司就沒有后顧之憂了。「人力蜂」建議企業在簽離職協議可以檢查以下幾點: 首先,無論是員工主動離職還是辭退,離職原因需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寫明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個人原因即可。如果離職原因包含了“沒交社保”、“不發工資”等違背勞動法的,或者“員工工作能力不行”、“員工違反公司規定”等理由,最后到了仲裁訴訟階段,公司都需要拿得出證據。 再者,表明已經結清的權利,越詳細越好,不要有遺漏的內容。包括加班費、高溫津貼、工資、績效工資、提成、獎金等內容。
最后,在設置離職結算條款時,公司一定要注意查看自己所在地區有沒有特殊的地方性規定,因為有些地方,比如廣東,會要求公司在合同解除當天就結清員工工資,不能拖延,所以約定條款時可以注意這些時間節點。員工離職是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的高發區,需要注意格外注意辦理過程中的細節:工資沒發對、經濟補償金沒算對、書面協議沒寫對、離職理由無證據等等,均可能給公司帶來仲裁或訴訟風險。
文章來源:人力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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