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的;
(二)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依法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再就業的職工;
(五)瀕臨破產的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六)依法關閉和停產整頓單位被精簡的職工;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職工。
二、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HR/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憑單位簽發的有關證件(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
三、申領失業保險金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應提供哪些資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照片3張、失業職工介紹信;
(二)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三)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已審核的檔案轉移通知書和介紹信;
(四)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失業人員出現以下八種情形之一即不再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沙龍后半段,鐘先生鼓勵各位HR分享自己工作中,為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時遇到的案例,然后幫忙大家分析解惑。來自重慶某金融集團的HR陳先生與大家分享了這樣一個案例:
2012年7月13日,員工肖某等3人由于公司精簡正式解除合同。此后單位與其三人達成協議:單位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對每人補償3.9萬~5萬元。之后兩個月里,肖某去多方尋找工作但一直未果。當肖明來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失業證、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卻被告知他已經獲得經濟補償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遂返回原公司詢問為何不能夠再享受失業保險。
鐘老師點評道:社保局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根據《關于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規定,對未提出自謀職業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實現自謀職業,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企業在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企業與肖某解除勞動關系時,與單位達成的合同解除補償應該看作是企業按規定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就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其待遇不與經濟補償金相沖突。企業可以告知肖某這些信息,讓他結合勞動法規與工作人員說明情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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